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色情漫畫共計伍本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93
9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9年1月4日期滿。扣案之物(詳如97年保管字第796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者,該猥褻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再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939號被告甲○○妨害風化一案,被告因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97年11月27日以97年度偵字第2993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48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並已於99年
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色情漫畫共計5本,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所引用之法條雖有未洽,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仍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附表┌──┬───────────┬─────┐│編號│色情漫畫名稱│數量│├──┼───────────┼─────┤│1│性愛教室│1本│├──┼───────────┼─────┤│2│先生許して│1本│├──┼───────────┼─────┤│3│母娘凌辱│1本│├──┼───────────┼─────┤│4│なめ葳│1本│├──┼───────────┼─────┤│5│淫行廚房│1本│├──┼───────────┴─────┤│合計│5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