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原告 林宏源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被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