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第2項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裁判費叁仟元,合計共應繳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宗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