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榮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伍佰元││├─────────────┼─────────────┼──────────┤│共計│壹萬零肆佰壹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