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78號事件合議庭 蔡炯燉 等三名法官迴避云云。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經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核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請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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