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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