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3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許豊明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28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以其住所地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2樓」而聲請移轉管轄,惟查原告係就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晚上7時7分許,與訴外人 林聖凱 在臺北市萬華區忠孝橋往臺北市下橋處發生交通事故,原告已取得代位求償權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一般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俱有管轄權,故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為無可採,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