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憲選任辯護人陳世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847、8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瑋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黃紀錄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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