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艾藍 GALLEG.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艾藍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艾藍於100年12月16日收受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書,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2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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