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營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原告之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和被告和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