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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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帝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 黃添順 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九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於原審程序進行中發生更易,以及如有更易其更易後之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是否曾向原審表明承受訴訟之情節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雷淑雯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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