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詩雨被告陳鼎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詩雨因被告陳鼎元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復函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亦拘提未獲;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08年10月31日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27360號函暨所附報告書及蒐證照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24函暨所附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且具保人及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其等之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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