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035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潘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