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許琇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貳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許琇涵於99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
000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嗣於99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債務人自106年11月10日起即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之款項,按應依原契約條件還款。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機制變更還款條件方案增補約據【特約條款】第一條略載:債務人倘未依新還款方案繳款,則新還款方案失其效力,並溯自本增補約據生效日起,改依原協議書之約定利率計付。又原協議書即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其約定條款第4條略載:即債務人未依本協議書清償者,除本協議書第8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自違約日起失去效力,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債務人訴追,而兩造間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貸款利息為年利率0%,是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此部分不予准許。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