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余啟全 訴訟代理人 章文傑 律師
陳振瑋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
許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年9月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本件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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