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王政燁
被   告  林麗容
       林祝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先位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86萬元【計算式:第一項部分依兩造所簽訂
之租賃期間之租金總和為144萬元(4萬×36月=144萬元),併
計第二項另請求被告給付之42萬元,合計共186萬元】;備位之
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2萬元;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訴訟
標的而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自應依先
、備位聲明所得訴訟利益中之高者,即先位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186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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