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4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4657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鄭穎聰 債務人 林芯妍 即 林秀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樓),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