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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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祭祀公業 張逢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憶婕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
二、原告起訴時未指明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或居所,復未經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17條規定,應補正原告祭祀公業張逢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由法定代理人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法定代理人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雅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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