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2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花宗藝
白素貞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花宗藝於民國100年6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其向被告白素貞承租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巷163之1號早餐店門口前之公眾得出入場所,與白素貞因故發生口角。詎被告花宗藝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被告白素貞之夫 陳泉福 公然辱罵「幹你娘、臭卒仔」(台語)之穢語;另被告白素貞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被告花宗藝及其母 賴秀榛 公然辱罵「壞孩子、壞女人」(台語)之穢語,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陳泉福、賴秀榛、告訴人兼被告花宗藝業於100年12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告訴人陳泉福就其告訴花宗藝部分,告訴人賴秀榛、花宗藝就其等告訴白素貞部分,均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3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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