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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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兩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兩和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翁兩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20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17號、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924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書、104年度聲字第4078號刑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6月2日│103年12月17日│104年1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第3312號│第114號│第885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審簡字│104年度審簡字│104年度審簡字││審││第320號│第517號│第924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13日│104年3月31日│104年6月22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104年度審簡字│104年度審簡字││││第320號│第517號│第924號││├────┼───────┼───────┼───────┤││確定日期│104年3月31日│104年5月26日│104年7月28日│└──┴────┴───────┴───────┴───────┘┌───────┬───────┬───────┬───────┐│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4年2月12日│104年3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104年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424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審簡字│104年度審簡字│││審││第1282號│第1815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28日│104年10月1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104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第1815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21日│10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