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錄欄內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業經管轄之第二審本院合議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為刑事簡易第二審判決,依法即不得再上訴。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