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220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2097號」應分別更正為「因傷害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1001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案由欄內關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2097號」,顯分係「因傷害案件」、「94年度偵字第1001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