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46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5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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