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華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華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華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504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