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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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法官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 黃精鶴 │花蓮區中小企業│94年4月30日│100,000元│TFB0000000│0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392││││司中山路分行│││││├──┼───────┼───────┼───────┼───────┼─────┼────┤│2│黃精鶴│花蓮區中小企業│94年11月30日│100,000元│TFB0000000│0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392││││司中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