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06號原告 王慈愛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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