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99號原告 陳文河 被告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昆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1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04,12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誤將原告所請求之金額「104,125元」誤繕為「100,125元」,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於應徵收裁判費用之金額,並無影響,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東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