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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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2號原告 郭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