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桂祖清 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訴訟代理人 崔澄忠 上列當事人間牌照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所載「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