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清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3561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清意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邱清意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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