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0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清鏢
黃尉祺 共同選任辯護人 繆璁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97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99年11月5日及99年12月8日聲請狀中關於聲請人即被告陳清鏢、黃尉祺部分所載。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清鏢、黃尉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業經本院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聲字第4980號刑事裁定分別發還予所有人萬中砂石行及菖宏營造有限公司在案(聲請人等係與萬中砂石行及菖宏營造有限公司共同以同一書狀向本院提出聲請),是聲請人等上開所請,即難允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