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勞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竹勞調字第2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被告詮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興 共同 路春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昌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