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乙○○○
丁○○戊○○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丙○○
己○○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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