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314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太平市○○○○街○○號,有個人
資料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