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8號聲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蔡家榮 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因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4月3日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有繳款收據1紙在卷可稽,惟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裁判費即有溢收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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