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麗珍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07號、99年度偵字第9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皮包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135號被告施麗珍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皮包1個,係屬被告所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