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被告 徐煥傑 被告 陳勇立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編號2「權利範圍」欄所載「105/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因誤寫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