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勝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117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於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改依認罪協商程.
主文林智勝幫助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人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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