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2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0│建│││132│全部│乙○○│└──┴───┴────┴───┴───┴─────┴─┴──┴──┴────┴─────┴────┘┌──────────────────────────────────────────────────────┐│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7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00802│花蓮縣吉安│南埔段│住家用、│一層59.03│59.03││││全部│乙○○│○○○鄉○○○街│0000-0000│鋼筋混凝│││││││││││209巷24號│地號│土加強磚│││││││││││││造、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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