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八七號上訴人 翁國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六八一、一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理由,駁回上訴人翁
國隆在第二審之上訴。其意義含混,且未命補正,使上訴人權益受損,有失公允。
㈡原判決僅以上訴人之自白及尿液檢驗報告斷罪,並無其他佐證。
㈢本件所有事實均告知警員,應有自首明定之要件。另上訴人
已多日未施用毒品,案發前即接受美沙冬戒毒替代療法治療,尿液中毒品代謝濃度數值尚低,足證上訴人並未施用毒品,應以無罪結案。原審未開庭審理、調查,逕予駁回,於法有違。
三、惟查原判決以上訴人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共二罪)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敘理由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始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原判決既以上訴書狀所述理由,難認係具體理由而予駁回,當無命補正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當,或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仍憑己見,就實體事項而為爭辯。難認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郭玫利法官林恆吉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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