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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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383號債權人英洲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債務人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濟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陸拾肆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玖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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