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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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9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永堂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96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2年12月1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