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藍玉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建文 、 廖珮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1284建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三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