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鴻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48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卡壹百壹拾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傅鴻霖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查獲之仿冒遊戲王卡114件,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傅鴻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4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卡114件(102年度紅保字第1649號),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本科樂美數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乙節,此有該公司出具之102年3月11日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詳見102年度偵字第14819號偵查卷17至18頁)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則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遊戲王卡114件,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