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不服管理措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46號原告 謝清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不服管理措施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且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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