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聖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何本賢 告訴被告易聖富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成立調解,被告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告訴人傳真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