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羈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正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羈押,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105年度聲羈字第103號裁定後,被告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年6月13日以105年度偵抗字第286號裁定發回更審,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正哲涉嫌犯擄人勒贖、加重強制性交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此有證人之證述可憑。被告否認犯行,且共犯 黃俊榮 尚未到案,恐有和共犯、證人串證之虞。又被告所涉上開犯嫌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於偵查中羈押被告,惟本案已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年7月18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則本案既已脫離偵查階段,聲請人之聲請乃失所據,所為羈押之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