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9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9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903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設籍戶政事務所,依債權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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