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31日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4年度交上易字第62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620、434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