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七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經減刑為五月,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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